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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孟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系安徽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丽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孟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