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孟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系安徽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委托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丽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孟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