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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申请人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本院在审理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清算组成立后,经多方调查,并未能够接管到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财产、账册,无法进行清算,为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经申请人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调查,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确无任何财产、账册,确实无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上海宏昌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创立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高丽宏审 判 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李启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