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许彪与陈亚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彪,陈亚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许彪。委托代理人陈其凡,大丰市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彪诉被告陈亚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彪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