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何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2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杨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美珍,女,汉族。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何美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何美珍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何美珍撤回起诉。二、准许上诉人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收取1150元由何美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一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永爱审 判 员 董 艳代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春雪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