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苏亮亮、张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苏亮亮,张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76-1号申请人: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苏亮亮,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执行人:张静静,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申请人铜陵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与被执行人苏亮亮、张静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向各大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处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G×××××的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查封,但未查找到该车的下落)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官执字第00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宏伟审 判 员 吴 健代理审判员 牧 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