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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胜利,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委托代理人王孔彬,内蒙古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满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保华,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盛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原告内蒙古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1元。审 判 长  赵振东审 判 员  乌 云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刚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