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24号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市委东大院2区10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116361-5。法定代表人:卜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静源,该公司员工。被告: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06082491-7。法定代表人:付先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枞阳县恒富置业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汇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许 明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欢(代)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