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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定献。被申请人:王建芳。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富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王建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建芳与案外人邱乐燕共同所有坐落于永中街道万鑫锦园2幢801室(地号:C-09051308-005-122,所有权证号:090293)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芳与案外人邱乐燕共同所有坐落于永中街道万鑫锦园2幢801室(地号:C-09051308-005-122,所有权证号:090293)1/2份额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