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被告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37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定襄县待阳村人,工人,现居定襄聚鑫二小区2号楼1单元。被告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住址定襄县董村工业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7010269-5,法定代表人田双林,公司经理。谢某某,女,汉族,现居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8号7号楼2单元29号,系田双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薄海伟审判员侯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戎 慧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