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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负责人郎春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爱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同仁县。法定代表人王兆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扈洪波,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同仁县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友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9903.43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忠志审 判 员  王海义代理审判员  卓玛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朋毛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