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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许某,个体户。被告曹某甲,农民。原告许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1992年,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曹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一直爱赌钱,且喜欢和他人打架,自2004年与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6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而撤诉。原告撤诉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审理查明之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并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常驻人口登记卡、界集镇曹圩村委会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女,但婚后即因被告喜欢赌博、打架而导致夫妻间经常争吵,且原、被告吵架后,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足见其二人之间婚后未能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依法应准予离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冯 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纪人民陪审员  钟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6.包办、买办婚姻、婚后一方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