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奔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