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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兰执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高德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高德亮,孙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371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朱保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朱保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行长。被执行人高德亮,男,1946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孙正方,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商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德亮、孙正方银行存款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