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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杨卫红、杨美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杨卫红,杨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杨卫红,农民。被执行人杨美娜,农民。李磊与杨卫红、杨美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卫红、杨美娜未按该调解书给付李磊第二批网布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磊按原欠款数额35342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卫红、杨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且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王国繁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