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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光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61号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超。被告余光红。本院在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光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九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继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谢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