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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沈毅敏、宋广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毅敏,宋广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66号申请人:沈毅敏,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包河区。申请人:宋广善,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2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沈毅敏赔偿宋广善:医药费、误工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交通费等损害赔偿合计8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已履行完毕;二、沈毅敏、宋广善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