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关超诉彭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超,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11号(2015)建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关超,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彭峰,男,1972年11月29日,汉族,齐齐哈尔市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11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峰的工资账户,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