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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友诉被告谢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谢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147号原告:刘友,男。被告:谢威,。原告刘友诉被告谢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闯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友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320元,要求立即给付。被告谢威未予答辩。原告刘友向本院提供欠据一张,欲证明被告欠原告11个工作日的工资款1320元的事实。该证据经本院审核,结合目前行业工资行情,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谢威在昌图县某某镇经营空心砖厂。原告刘友于2014年5月在该砖厂打工,工种为倒砖工,约定日工资120元,原告在该砖厂打工11个工作日,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资,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清楚,且有被告本人出具的欠据为证。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友工资款13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谢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