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晓花与赵双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81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被告自1989年结婚到现在,被告赵某某常年打牌赌博,对家里不管不问,对我使用家庭暴力,现在我们已经分居达十年之久。最近四、五年我始终在洛阳打工生活,一天做两份工作,身心具疲,积劳成疾,被告赵双来不曾过问,也不曾给过一分钱,我们之间也不曾见过一面,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们双方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我觉得和原告李某某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们孙子也快降生了,我们离婚对孩子不好,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被告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并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经自由恋爱于1989年3月14日在渑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89年12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后双方因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若双方能互谅互让,仍能和好如初。原告李某某诉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人民陪审员 常 亚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