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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进喜与庆阳环宇公司华亭新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进喜,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杨进喜,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日,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杨进喜因与被申诉人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县新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平检民(行)监(2015)6208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平中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且判非所请。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华亭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华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