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4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5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闫海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平明镇驻地其经营的“润民大药房”内非法行医,于2014年7月7日、2014年9月30日被东海县卫生局分别处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罚款行政处罚,后仍在该处非法行医于2014年10月9日、2015年2月12日被东海县卫生局再次查获。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东海县卫生局证明、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魏某证言;被告人胡某供述与辩解;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非法行医,被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胡某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学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令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