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邵建华与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建华,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2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建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土山镇薛集街。法定代表人屠立功,总经理。上诉人邵建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邵建华于2012年10月到徐腾公司处工作。因徐腾公司拖欠邵建华工资报酬引起争议,邵建华于2014年7月25日向徐州市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州市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申请当日作出邳劳人仲不字(2014)第2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申诉条件,并在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如对本通知不服,申请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邵建华庭审中自认其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邵建华自认其于2014年7月28日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邵建华于2015年4月24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的15日起诉期间。遂裁定:驳回原告邵建华的起诉。上诉人邵建华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作的形式审查,未进行实体审理,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不适用十五天起诉期限的规定。2、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如对本通知书不服,申请人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具有法律效力。邳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起诉期限进行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徐腾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超过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的起诉时间,是否应当受理其起诉。本院认为,不予受理通知书虽然未经实体处理,但是在该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起诉。根据上诉人的自认,上诉人起诉的时间超过了其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所告知的十五日期限,不予受理通知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邵建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