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商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卜庆荣与孟昭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庆荣,孟昭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1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卜庆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马慧,莱芜莱城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孟昭业,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昭民,农民。上诉人卜庆荣因与被上诉人孟昭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卜庆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卜庆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庆荣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卜庆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念波审判员 时顺芝审判员 鞠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