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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锦平与陈启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平,陈启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吴锦平。被告陈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平诉被告陈启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平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陈启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启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锦平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平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锦平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