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锦平与陈启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平,陈启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吴锦平。被告陈启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锦平诉被告陈启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锦平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陈启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启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锦平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锦平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锦平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雪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