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颉万增与颉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颉万增,颉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颉万增,农民。委托代理人颉少泽。被告颉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颉万增与被告颉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颉万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颉万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颉万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颉万增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