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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费某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费某某,女。上诉人费某某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费某某上诉称,其丈夫在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余尖兵卫生室治疗后身亡,衡阳市雁峰区卫生局对余某某违规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余尖兵村卫生室违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其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费某某称其丈夫在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余尖兵卫生室治疗后身亡,衡阳市雁峰区卫生局对余庭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余尖兵村卫生室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费某某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冬打印责任人:王晓冬校对责任人:刘娟凤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