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任倍增与朱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倍增,朱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30号申请执行人:任倍增,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朱玉亮,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玉亮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6156元,其中租赁费14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元、执行费2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