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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孙莎莎、陆锦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2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负责人陈捷,行长。被告孙莎莎。被告陆锦贵。被告孙美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孙莎莎、陆锦贵、孙美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孙莎莎、陆锦贵、孙美园名下价值人民币67415.9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莎莎、陆锦贵、孙美园名下价值人民币67415.9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