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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培然与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建中,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然,退休职工。上诉人王文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文波及委托代理人曹建中、被上诉人李培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志宏审判员于纪芳代理审判员付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