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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军申请执行廖天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廖天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曹军。被执行人廖天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曹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天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廖天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廖天胜应当履行的给付申请人曹军赔偿款314653.69元及自2015年5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本案执行费未予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亮审判员 曾 亮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