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许某某,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被告杨某,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