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玉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玉梅,高长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玉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松。上诉人史玉梅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4)绥沙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玉梅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玉梅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玉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00元,减半收取618.00元,由史玉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钟金芹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