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君,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巍,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与被告周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信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周元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国信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国信公司预交),由国信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