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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少青与昌图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青,昌图县人民政府,李少民,李晗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李少青,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宝山(系原告李少青的叔叔),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险峰,该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永波,该县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广武,该县政府法制顾问。第三人李少民,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滨河北路滨河60号-021456。第三人李晗冰,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文化大街4号4-05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青诉被告昌图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李少青已同昌图县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少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少青负担。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