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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再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再终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孙玉选。委托代理人:陈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岳明静,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威民一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4)威民申字第6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查明,原审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孙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该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2014年7月7日,张某自该院领取了该10000元执行款。2014年7月8日,孙某与张某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于2014年7月11日前一次性付给张某人民币23万整(含之前已给付1万)则张某接收该款项且自愿负担执行费3270元,其他一切放弃,本案执行终结。否则,恢复判决的执行,采取拍卖已查封的房产等措施(后双方同意执行标的再减2000元)。当日,孙某向该院交纳执行款22万元。2014年7月10日,张某自该院领取扣除执行费后全部执行款项214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姜 波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