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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永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流,杜成祖,杜玉静,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杜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成祖,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玉静,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祖,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志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厦民初字第161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杜成祖、杜玉静、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杜志明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成祖、杜玉静、厦门翔球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玉鹭集团有限公司、杜志明所有的款项人民币542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枝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