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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施工员,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坛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因讨钱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纠纷,黄某甲将黄某乙打伤。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黄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11日,黄某甲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因向被害人黄某乙讨还其欠林某甲(系被告人黄某甲母亲)的债务,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黄某乙打伤。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黄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了协议,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黄某乙欠被告人母亲林某甲的债务人民币90000元无需偿还,取得了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对黄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30日晚上,他因欠黄某甲母亲林某甲钱的事,黄某甲一直打电话找他,于是他就约黄某甲在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见面,因为黄某甲有说要打他,所以他去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时有在腰上别了一把菜刀用来防身,他到了台山圆圈处后,就坐在树下的一个破沙发上等黄某甲,等了一会儿,黄某甲就开来了两部小车,那两部小车分别停在他的左右两边,黄某甲从那部停在他左侧白色小车上下来,就先踢了他一脚,接着黄某甲就对他进行拳打脚踢,他被黄某甲打倒在地后,黄某甲将倒在地上的他又打了一会儿,黄某甲问他什么时候还欠其妈妈林某甲的钱,他说“我已经和你妈妈说好了,在年底会还一些钱给你妈妈的”,然后黄某甲就和其几个朋友坐小车走了。他在被黄某甲打倒在地上后,黄某甲对他的上身部位以及头部进行拳打脚踢,他的头部以及手臂处都有被黄某甲用脚踢了几下,具体踢了几下他也不太清楚了,他放在别在腰间的菜刀是在被黄某甲殴打时,被他给抢走了,没有用菜刀打他。黄某甲的其他朋友没有去殴打你,他们只是站在旁边看。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30日19时许,他和朋友(黄某甲、黄某丙、陈某某、郑某甲、林某乙、郑某乙)一共七个人在闽清县梅城镇洋桃路口的地心引力台球店打台球,黄某甲说去台山找人商量还钱的事情,他们几个和黄某甲到了闽清县梅城镇阳光KTV后面的一民房找黄某甲说的那个人谈还钱的事,但是那个人没有在家,于是他们又到地心引力台球店打台球,之后黄某甲就打电话和那名欠钱的人聊,2015年1月30日22时许,黄某甲和他们说那名欠其钱的人,约他在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见面,于是他就开着他白色标志小车(车牌号为闽A021**),黄某甲就坐在他的副驾驶位上,黄某丙、郑某甲、林某乙他们三个坐另外一部小车。他车开到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时看到一名男子坐在树下的一个破沙发上,黄某甲一看到那名坐在树下破沙发上的男子,就说是这名男子,并叫他停车。他一将车停住,黄某甲就冲下车,对着那名男子踢了一脚,接着对那名男子进���拳打脚踢,黄某甲从那名男子的背后夺过一把菜刀,然后将菜刀扔在树下的花圃内,因为他们怕那名男子去捡起菜刀来砍他们,他的朋友陈某某就将菜刀捡起来,然后扔到怡德园旁边的那个桥下的溪里面了,接着对那名男子进行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黄某甲就问那名男子什么时候还钱,那名男子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晚上会还一万元给他,于是黄某甲和他的几个朋友就开着之前的小车走了。黄某甲去殴打那名男子,因为黄某甲说那名男子欠他妈妈林某甲的钱,而且还威胁他妈妈要死一起死。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今天是陪老公黄某甲来梅城派出所投案自首的。她老公黄某甲是在2015年1月30日22时许,在闽清县梅城镇台山圆圈处将黄某乙打伤的人。4.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伤者黄某乙因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e条的有关规定,属轻伤二级。5.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视频截图、视频资料,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7.闽清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0日,黄某甲因赌博被罚款500元。8.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已经赔偿了黄某乙的经济损失,并获得黄某乙的谅解。9.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妻子杨某某的陪同下来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投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对黄某乙的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2月20日,因和几个朋友打牌被梅城派出所行政处罚500元。2015年1月30日,是黄某乙还他妈妈钱的日子,他用他自己的电话(电话号码为:1827678****)打给黄某乙,黄某乙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钱给他妈。后来黄某乙又打电话给他妈,还发短信威胁他妈,说“要死一起死”。他再次打电话给黄某乙,黄某乙约他在台山圆圈处见面。他就叫了六、七个朋友一起过去,他们开了两部车过去,他坐在一辆白色标志小车副驾驶座上,他到台山圆圈处经过黄某乙身边,他看到黄某乙在榕树下的一张破沙发上,右边腰部还背着一把菜刀。他赶紧从车上下去从黄某乙左后侧对着黄某乙的脖子处踢了一脚,接着就对黄某乙拳打脚踢,打了一会黄某乙倒在地上,他就把黄某乙背在腰上的菜刀拔出来交给他朋友陈某某。把菜刀交给他朋友后,他又接着对黄某乙进行拳打脚踢。打完后。他就问黄某乙何时还钱,黄某乙说再过十几天还钱,他就走了。他刚过去的时候从左后侧踢了黄某乙的脖子,后他又对黄某乙拳打脚踢,用拳头打黄某乙的头部,还有其他上身部位他也���有打,具体打哪里他记得不是很清楚了,黄某乙倒在地上后,他用脚踢黄某乙的胳膊,还有踢了头部一两脚,后来他就把黄某乙拉起来,跟其谈还钱的事宜,在谈的过程中还摔了黄某乙几巴掌。他打黄某乙过程中,黄某乙没有还手,他第一次踢黄某乙的时候,看到黄某乙有摸刀的动作,但是黄某乙没有把刀拔出来,后来刀就被他拿走交给他朋友陈某某了。他殴打黄某乙的原因是因为黄某乙跟他母亲有债务纠纷,黄某乙欠了他母亲九万元,四、五年了一直不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崇烺人民陪审员  郑铭伟人民陪审员  黄立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