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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王新利、马玉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284号。法定代表人纪洪敏,行长。被执行人王新利。被执行人马玉玲。被执行人天津市刘房子��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霸公路刘房子。法定代表人田东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新利、马玉玲、天津市刘房子经济发展总公司(2015)辰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