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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化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化勇,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262-1号申请执行人:吴化勇。被执行人: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组织机构代码证55781881-1。法定代表人:李方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化勇与被执行人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长丰县吴山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长丰县吴山镇庐北贸易公司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