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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字第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与简建培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建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426-1号移交执行部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简建培,男,汉族,1988年11月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简建培犯贩卖毒品、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告人简建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因义务人简建培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简建培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简建培的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其财产线索,该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简建培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中法执字第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佩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