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冉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冉某。被告人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理费150元,原告冉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班碧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婚袁某离书记员黄杰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