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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存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存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彦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甫,北河庄支行副行长。被告李存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存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存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存志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