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望、曾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李望,曾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54号原告: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高树峰,董事长。被告:李望(曾用名李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镇旧县,现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曾丽(曾用名曾利),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望、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曾丽(曾用名曾利)所有的浙J×××××号大众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丽(曾用名曾利)所有的浙J×××××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出卖、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