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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5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无业。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辉、卢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苏果超市一楼“星际动漫”电玩城,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三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每台可同时供六人玩)、四台“斗地主”赌博机开设赌场。2015年2月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杨某乙、赵某乙、李某丙、赵某丙等人。被告人赵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渔利累计达四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定罪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苏果超市一楼“星际动漫”电玩城,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三台可同时供六人玩的“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四台“斗地主”赌博机开设赌场。2015年2月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赵某甲及数名参赌人员。被告人赵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累计达四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将非法所得四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2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从赵某甲处扣押三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一台“海洋之星”三代捕鱼赌博机、一台“金鲨银鲨”捕鱼赌博机、四台“斗地主”赌博机、浅黄色彩票2266张、深蓝色彩票100张。二、宿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关于对“星际动漫”电玩城游戏机的认定,证明2015年2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在埇桥区北关苏果超市一楼“星际动漫”电玩城内侦办的赵某甲开设赌场一案中查获的三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机、四台“斗地主”等游戏机因具有上分、退币、退分功能,设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押分退分、退奖券功能。根据2000年7月5日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赌博机。三、证人证言(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他在北关苏果超市大厅电玩城玩捕鱼机,17块钱输完后,到吧台花40块钱买硬币,继续投币玩捕鱼机,玩到4点半左右,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捕到鱼后机子会奖励分数,不同的鱼奖励的分数不一样,捕鱼机有六个机位,同时可以六个人一起玩,分数多了的时候如果不想玩了,就可以操作机子退彩票,退过彩票后找服务员换钱或换礼品。他总共输了21块钱。(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1点左右,他带孩子到北关苏果超市一楼的游乐场,他在电玩城玩斗地主赌博机,旁边还有一台捕鱼赌博机,有四个男的在玩。他赢了四、五百分,还没来得及退币,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他和那个戴眼镜的男的以及四个玩捕鱼赌博机的男的带回了派出所。电玩城里有四、五台斗地主赌博机,还有一台捕鱼赌博机。(三)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他看见北关苏果超市一楼有个电玩城,里面有人在玩斗地主赌博机,还有四个男的在玩捕鱼赌博机。他就拿了四五个硬币玩斗地主赌博机,正在玩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带回来了。电玩城里有一台捕鱼赌博机,还有四、五台斗地主赌博机。(四)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4点左右,他到北关苏果超市一楼电玩城里玩捕鱼赌博机,找吧台的女服务员换了50块钱的硬币。捕鱼机有四面,六个操作台,可以同时六个人一起玩,当时有四个人在玩。玩了一、二十分钟不输不赢,这时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他和其他三个玩捕鱼机的男的还有几个玩其他赌博机的人带到派出所了。(五)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到北关苏果超市的游戏室,换了50块钱的硬币,坐在捕鱼机旁边捕鱼,玩了一会50块钱的硬币就输完了,接着又向吧台的服务员买了100块钱的硬币,玩了15分钟左右,派出所的人就到了。(六)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3点50分左右,他到北关苏果电玩城吧台花50块钱买了50个面值1元的硬币,玩捕鱼机前,玩了十分钟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后来民警就把他和其他玩捕鱼机的男的以及电玩城的女服务员等人带到派出所来了。(七)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下午4点钟左右,他到北关苏果超市电玩城吧台找一个女服务员花5块钱买了5个面值1元的硬币,到斗地主机子前玩斗地主。玩了有六七分钟,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电玩城里有三、四台斗地主机子,大厅中间有一台捕鱼赌博机。(八)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她在北关苏果超市一楼“星际动漫”电玩城当服务员。她是2014年4月到电玩城应聘的。电玩城的老板是赵某甲。电玩城大厅里有一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和四台斗地主赌博机。捕鱼赌博机都是投1块钱硬币的,有六个机位,可以同时六个人一起玩。斗地主机子是从2014年11月份开始经营的,捕鱼机是从2015年1月31号开始经营的。四、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称2013年6月份,他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苏果超市一楼南部开了一家“星际动漫”电玩城。从2014年10月份开始,他开了两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进行赌博。2014年11月份左右,他买了四台斗地主赌博机放在电玩城的大厅里,到了2015年1月31日,他买了一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放在电玩城的大厅里让人进行赌博,有时候一天能挣八、九百块钱,两台能使用的捕鱼赌博机,从营业到现在大概挣了三万多块钱。四台斗地主赌博机平均每天能挣一、二百块钱,都是不固定的,有赚有亏,到现在大概收入了一万多块钱。从开始经营赌博机到现在大概挣了四万多块钱。本案其它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3日16时40分,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通过工作中发现: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苏果超市一楼“星际动漫”电玩城内有人利用赌博机聚众赌博。在清查中,被告人赵某甲被北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事项。三、情况说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证明被告人赵某甲向已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四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赌博机器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四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某甲违法所得四万元(已缴至公安机关),没收其三台“海洋之星”二代捕鱼赌博机、一台“海洋之星”三代捕鱼赌博机、一台“金鲨银鲨”捕鱼赌博机、四台“斗地主”赌博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惠敏审 判 员  马冬梅人民陪审员  牛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