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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张x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张x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潘x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仲兴,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颖琦,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x标。被告张x标,男,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上海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