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宝森与王洪伟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森,王洪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杨宝森,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沈阳市。委托代理人:郭长有,梅河口市湾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洪伟,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森诉被告王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森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