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德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94号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跃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德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宏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