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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宋振宏与姜万庆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振宏,姜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49-1号申请人宋振宏,现住辉南县朝阳镇。被申请人姜万庆,现住辉南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辉民保字第4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姜万庆在辉南县公安局交纳的500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扣押。审 判 长 : 于 涛审 判 员 :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