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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建怀与杨拴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怀,杨拴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482号原告马建怀,男,生于1962年XX月XX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被告杨拴锁,男,生于1960年XX月XX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X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怀与被告杨拴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建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怀承担。审判员  索红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胥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