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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河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河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身份证号码×××6779。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身份证号码×××6797。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河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陈某某未自觉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汕河法执字第1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登记机构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也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登记机构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河法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志如审 判 员  彭树潺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志威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